梅州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


梅州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四)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基本条件(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上述“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三、申领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并提供《梅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等文件依据,营业执照、环评证书、失业保险缴费税单、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企业用工情况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至任务完成。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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