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现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此次调整费率省文件下发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执行期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政策调整所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采取在年内分3个月逐月抵顶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见附件)。附件:关于2015年3月至5月失业保险费多缴费款抵顶办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6月18日关于2015年3月至5月失业保险费多缴费款抵顶办法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个人从1%调整为0.5%,非企业单位从2%调整为1.5%,企业单位继续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因该政策省里发文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所造成用人单位3、4、5月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采取抵顶的方式解决,具体抵顶办法如下:一、时间用人单位多缴失业保险费月份为3、4、5月三个月,抵顶月份为9、10、11月三个月,即3月抵顶9月,4月抵顶10月,5月抵顶11月。二、方式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企业单位2015年3、4、5三个月多缴的个人实缴费款,在9、10、11月三个月应缴的个人部分进行抵顶。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非企业单位2015年3、4、5三个月多缴的统筹和个人实缴费款,在9、10、11三个月应缴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分别进行抵顶。三、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计算好抵顶额度,对在执行此项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职工个人利益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追究相关责任。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人社发(2015)13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调整、规范失业保险赞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现对我省失业保险费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合企业)按1.5%的费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费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费率全省统一,由省里统一规定,任何地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有关部门报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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