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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和做好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我市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和做好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关于完善蚌发〔2013〕4号文件有关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蚌人社〔2014〕37号)规定的有关政策事项和做好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调整事项《关于完善蚌发〔2013〕4号文件有关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蚌人社〔2014〕37号)规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15年起停止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皖人社秘〔2015〕99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免收招聘摊位费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二、关于实施岗位补贴政策(一)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市每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0%安排资金,用于对当年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给予岗位补贴。(二)重点帮扶企业当年享受的岗位补贴金额,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计算,一次性发放。重点帮扶企业中新增用工较多的企业,每年新招用员工达20人、50人、100人、300人、500人以上的,额外分别给予企业1800元/人、2400元/人、3000元/人、3600元/人、42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企业新招用员工的人数,按照企业当年底较上年同期,新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累计足额缴费3个月以上的净增人数计算。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新成长为“四上企业”的,其新招用人员已按《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意见》(蚌政秘〔2014〕64号)享受社保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岗位补贴。重点帮扶企业中,为我市新增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岗位补贴。(三)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方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代缴或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的,补贴资金全额予以追回,并取消以后年度享受岗位补贴的资格。三、关于重点帮扶企业核定(一)核定重点帮扶企业的原则。重点支持用工较多的招商引资企业及重点企业发展,主要包括: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方向,对经济发展有重要拉动作用的企业;近年来发展较快、规模较大、职工参保人数较多,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每年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参保职工总数不超过6万人(按上一年度12月参保职工数计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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