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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郜《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郜《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吉政发[2014]37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一、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50%。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其中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两项支出不得低于稳岗补贴额度的90%。企业使用的稳岗补贴羡慕要明确,账目要清晰,并将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及效果向当地人社、财厅和社保部门作出报告。二、稳岗补贴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各失业保险统筹区应向省社保局报送稳岗补贴计划,省社保局审核后,向人社厅提交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审核报告,省人社厅批复后方可实施。三、严格稳岗补贴审批。符合政策规定补贴条件的行业、企业,应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含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职工名册及工资明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计划书和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等)。同级人社、财厅、社保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认定,确定补贴企业和补贴数额。由社保部门负责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至少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稳岗补贴意见。人社,财厅部门审定批复后,按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稳岗补贴基金。四、要加强稳岗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把有限资金切实用在最需要的企业,切实发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作用和效果。要加强对稳岗补贴资金跟踪管理,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每年稳岗补贴资金都要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评估报告。五、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政策举措,要切实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充分利用好稳岗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12月15日点击下载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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