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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炼油、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制定淘汰过剩产能方案并实施的企业。(二)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列入国家、省和市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计划并实施的企业。(三)主辅分离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和市主辅分离计划、与主业脱钩或分离的企业。(四)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签署相关协议并生效的企业。(五)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以上企业均为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二、基本条件(一)各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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