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5)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7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111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945元/月,四类工资区 892.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doc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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