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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1]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770元/月、630元/月、525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物价上涨补贴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文件同步调整。  三、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770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 北 省 财 政 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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