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4)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4)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至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245号)规定,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城区为1265元/月,三县(市)为1145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12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1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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