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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市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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