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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1)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1)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至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1]99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16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744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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