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11)


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鲁人社发[2011]37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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