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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2013)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2013)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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