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适当调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一)关于适用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二)关于试点支出项目。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项目继续执行。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项目。各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不足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补充。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不再发生新增支出。(三)关于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低于《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补贴标准的,按38号文执行。(四)关于试点资金提取额度。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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