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滨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关于调整滨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由现在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务于8月30日前完成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到每一位失业人员手中,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写出书面报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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