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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阳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1)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辽阳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决定,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自2011年8月起,做如下调整:一、户籍关系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和太子河区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二、户籍关系在辽阳县、灯塔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6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4元。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也随着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 阳 市 财 政 局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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