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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内增设业务经办点。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二)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六)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农转居”人员;(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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