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景德镇市本级、乐平市、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两级调剂的原则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第五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要分别与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基数相统一,实行一年一定。缴费比例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参保单位台账、健全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记录。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人保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统筹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开支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解决。第七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计确认后,作为市级统筹基金,仍然留在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当地收支缺口。第八条 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市本级和县(市、区)分级征收。每年初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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