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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为进一步确保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普遍提高10个百分点。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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