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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含呼兰、阿城区)为735元/月,所辖县(市)为518元/月。  (二)齐齐哈尔市区为550元/月,所辖县(市)为480元/月。  (三)牡丹江市区为530元/月,所辖县(市)为420元/月。  (四)佳木斯市区为500元/月,所辖县(市)为380元/月。  (五)大庆市区为680元/月,所辖县为450元/月。  (六)鸡西市区为500元/月。  (七)双鸭山市区为560元/月,所辖县为460元/月。  (八)伊春市区为590元/月,所辖县(市)为550元/月。  (九)七台河市区为650元/月,所辖县为520元/月。  (十)鹤岗市区为620元/月,所辖县为430元/月。  (十一)黑河市区(含爱辉区)为600元/月,所辖县(市)及五大连池风景区为550元/月。  (十二)绥化市区(含北林区)为570元/月,所辖县级市为54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月。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为610元/月。  (十四)绥芬河市为750元/月。  (十五)抚远县为400元/月。  (十六)省农垦总局为620元/月。  (十七)省森工总局为590元/月。  (十八)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8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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