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直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关于调整辽宁省直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 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障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省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为770元。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为880元。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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