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1)


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1)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新标准63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新标准69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75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新标准54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新标准61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67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三类地区:其他各县;新标准46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新标准52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新标准580元/月:适用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