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关于调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正)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5月1日起,对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详见《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照表》),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也相应调整。  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相关待遇。附件: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照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照表(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一类区域(500元/月)二类区域(470元/月)三类区域(440 元/月)四类区域(410元/月)五类区域(380元/月)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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