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2010)(已失效)


关于调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2010)(已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明确如下: 一、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适时调整,不再另行通知。二、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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