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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劳动就业(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待遇享受问题。 1、在自治区境内的统筹地区之间,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均按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自治区内统筹地区与自治区外统筹地区之间,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并为该失业人员出具有关失业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及要求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失业人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将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相应划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按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并划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并划转。 二、 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问题。在自治区境内,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时,只转迁其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其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由迁入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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