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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再就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再就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现就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再就业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30号)有关规定,以2005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核定的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含补缴历年欠费额)为基数,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本年度各统筹地区应提取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数额。其中: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仍须按规定将提取的再就业经费的50%上解自治区。请各统筹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此项资金,做好相关工作。二、为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等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各统筹地区可将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原用于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调整用于就业再就业经费。自治区根据各统筹地区历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有关情况,以2004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核定的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含补缴历年欠费额)为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了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调整用于就业再就业经费的额度,此额度一定三年不变。请各统筹地区在2006年—2008年期间,于每年年初安排好该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再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定,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各统筹地区必须在保障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及足额上解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后仍有余额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本地当年失业保险收入情况提取再就业经费。当年收不抵支及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未落实、未足额上解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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