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最低不得低于60%。 三、本《通知》自2005年10月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补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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