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调整汕头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536元;南澳县为464元。(二)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67元;南澳县为58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发放医疗补助金。(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不作调整。 二、执行时间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将做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解决民生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心组织,尽快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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