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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10)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10) 婺城区、金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局: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人社(L)〔2009〕109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市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一、对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自愿按照城镇职工缴费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失业职工有关规定享受。二、对原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本意见实施后,又按城镇职工缴费规定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失业后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参保缴费时间折算(折算办法: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参保缴费月数×40%确定)后并入其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享受待遇期限,参照城镇失业职工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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