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中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按规定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的80%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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