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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化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通化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按照新修订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71号)精神,结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216元/月提高至260元/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现行的11元/月提高至13元/月,同失业金一并逐月发放。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时予以调整,要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四、新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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