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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肇庆市失业保险金的通知(2009)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肇庆市失业保险金的通知(2009)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肇府〔2000〕10号文、粤劳社发〔2009〕25号文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肇劳社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在2008年失业保险金(464元/月)基础上提高15%,即533.60元/月。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949元×60%×2%=23.39元,代扣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实发金额为:533.60元-23.39元=510.21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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