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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的通知(2010)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的通知(2010)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镇劳社发〔2010〕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一、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上限调整为800元/人.月。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调整为630元/人.月。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含3月)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仍按原标准执行。三、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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