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9)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9)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各县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调整。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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