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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0)(已失效)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0)(已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 年龄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610 488 46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660 528 460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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