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2010年度延长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关于江门市2010年度延长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我市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0年4月1日起延长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继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农民合同制工个人不缴费。2、延长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即由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3、恩平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3%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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