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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已失效·)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湖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595元/月调整为每人686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60元/月调整为每人69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0元/月调整为每人35元/月。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546元/月调整为每人630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55元/月调整为每人63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7元/月调整为每人32元/月。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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