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台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台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其本生活,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0〕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政发〔2004〕2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为735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为675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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