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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来宾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县(市、区)原有的历年滚存基金结余上交市级管理,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县(市、区)统一按市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征缴失业保险费。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1.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2%,个人缴费率为1%。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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