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晋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管理,现将《晋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晋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指南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功能和作用,统一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工作,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关于印发晋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特制定本流程指南。第一章 参保登记 第一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 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件管理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晋劳社厅发[2006]2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已登记的,经办机构要及时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失业保险档案,完善失业保险登记台帐。统筹前已缴费,尚未办理登记的,要在统筹实施后60日内补办登记。 对已在其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且符合失业保险登记规定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中注明发证单位,不再核发失业保险登记证。 对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登记要及时在登记台账、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台账中做相应记录。变更、注销资料要存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档案。 第四条 对应登记而未登记单位,经办机构要及时发出催办通知,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各县(区、市)经办机构要对已参保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对核实,并填写《参加失业保险单位情况表》(附表一),于统筹后60日内上报市经办机构。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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