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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帮助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按照《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有关规定,需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已办理就业登记,本人需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资金的,可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主创业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场地经营证明。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按照申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核后,须报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经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其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省、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申请的,由省、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并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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