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关于江门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15%。因此,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536元/月调整为616.40元/月,每人每月增加80.40元。二、新标准实施时间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实施期限由2009年9月1日起至下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止。三、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由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1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调整为: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2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各市、区要抓紧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依时足额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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