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事业单位:为确保我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259号)和湘劳社发[2000]204号文件的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现就征缴市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缴范围:市属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三、申报:各单位必须在2004提7月15日至8月15日前到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申报登记,核实缴费基数。四、缴费方式1、凡进入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管理的单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该局统一代扣代缴。2、未纳入国家集中支付核算局管理的单位,到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申报登记,并按月在开户银行扣缴。望各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积极主动按时申报,对逾期不申报又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将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附件: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 3、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