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


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具体计发标准和执行地区见附件。同时相应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二、未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设区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三、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是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实践,事关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要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搞好资金调度,广泛宣传政策,确保调整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省厅将对各地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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