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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劳动局: 现就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省劳动部门、省财政部门关于省内不再划转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的规定,仅适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人员。今后此类情况,仍按原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实施细则》(苏劳就[1992]33号、苏财综[92]156号)办理,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户口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划转,由迁入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三、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并由职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四、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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