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济源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2009)


关于调整济源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2009) 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的规定,参照2008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9778元),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每月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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