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9〕33号)及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劳社发〔2009〕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3.企业已连续6个月支付在岗职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4.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减员或2009年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5.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6.困难企业认定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二)申报材料1.企业填写《曲靖市困难企业认定表》(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3.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4.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方案及职工总数、职工增减变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2008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书》(附件2);6.近6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三)认定1.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会同同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3天。2.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财政、经委、企业各存一份。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一)岗位补贴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可按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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