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9)


关于中山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9)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批准,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8%,失业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8%,实施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201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恢复1%的费率标准。 三、费率降低期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计发标准不变。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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