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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绍兴市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绍兴市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市级各有关部门,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8]5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2.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0元;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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