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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梅州市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阶段性调整梅州市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属各参保单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精神,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各项社保基金安全支付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我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期限为一年(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失业保险费率从现行的3%(单位2%、个人1%)下调为1%(单位0.6%,个人0.4%)。二、工伤保险费率从现行的0.7%下调为0.5%。三、生育保险费率从现行的0.5%下调为0.4%。

标签:   缴费比例社会险种保险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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