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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攀枝花市2006年7月一2007年6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确定攀枝花市2006年7月一2007年6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攀劳社发〔2006〕4号“关于2005年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通知”的通知精神(攀枝花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8073元)。现将我市 2006年7月一2007年6月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如下: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2%部分仍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上所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减去独子费。二、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即903元。四、单位在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应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或者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各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数以及名称、法人、帐号、开户行若有变更,请于当月10日前将申报表(附变更职工花名册;若申报增加人员属新调入职工,且在原单位已参保,请在花名册后附原单位证明:何时参保、缴费截止日期;单位名称和法人变更还需填《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报告书》和出示原始依据复印一份附申报表后并注销原登记证)报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将随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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